日本签证种类及申请要点介绍(2)
日本签证种类及申请要点介绍(2)
访日医疗居留签证
医疗居留签证是发给以在日本接受治疗为目的而访日的外国患者(包括短期住院接受全面检查的受诊者等)及其陪护人的签证。
接纳范围:不仅限于在医疗机构中的治疗行为,还包括短期住院接受全面检查、健康检查、牙科治疗、疗养等。
根据需要,发给外国患者多次有效的签证。多次有效签证仅限于发给1次停留期在90天以内的人。申请多次有效签证时,需要提交医生出具的“治疗预定表”。陪护人可以是患者的亲属,也可以是非亲属。陪护人将与患者获得相同的签证。但是,陪护人的访日目的仅为照料该患者的日常生活,不得从事可以获得报酬的活动。
①有效期:有效期限为3年或根据患者的病情等而定。
②停留期,最长6个月。具体停留期依患者病情而定。预定停留期超过90天的,必须以住院为前提。这种情况时,外国患者必须通过本人住院的医疗机构之职员或居住在日本的本人亲属,从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希望在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外国患者需参考使馆网站所列的身份担保机构(国际医疗交流协调员、旅行社等)一览表,并与其中任何一个机构联系,委托受诊等安排。请通过身份担保机构确定接纳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发行的受诊预定证明书及身份担保机构发行的身份保证书”(根据需要,也请取得治疗预定表)。
外国患者在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陪护人请提交以下1~3及6。)
1) 护照;
2) 签证申请表;
3) 照片;
4) “医疗机构发行的受诊等预定证明书及身份担保机构发行的身份保证书”;
5) 证明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材料(银行余额证明书等)。另,根据外国患者的国籍,提交材料会有所差异。具体提交材料,可咨询居住地所属领区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
6) 户口簿复印件
7) 暂住证(只限于户口不在本领区内的申请);
8)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因住院接受治疗,必需居留90天以上时);
9) “治疗预定表”(因需多次治疗必需访日时)
日本签证发放条件
原则上,如果签证申请人具备下列所有条件,符合要求即予以发给签证:
1. 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并拥有回国或居住国的再入境权利及资格。
2. 提出的申请资料真实且符合规定。
3. 申请人在日本将从事的活动或身份、地位及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及停留时间。
4.申请人不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条的任何一项。
日本入境要求
符合下列各款情况之一的外国人不得进入日本:
第1款:有关传染病预防及传染病患者医疗的法律(1998年法律第114号)所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仅限于根据该法第7条规定、根据政令规定,适用该法第19条或第20条规定者)的患者(包含该法第8条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患者)及有新的传染症状者;
第2款: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相关法律(1950年法律第122号)规定的精神障碍者;
第3款:贫困者、流浪者等生活上有可能成为地方公共团体负担者;
第4款: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的法律,被处以1年以上徒刑或监禁或受相当于这些刑罚处罚的人。
日本使馆信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东街1号
邮编:100600
电话:010-8531-9800,6532-9329(签证)6532-2007
传真:010-6532-7081
网站:http://www.cn.emb-japan.go.jp/index.htm
邮箱:ryoji@pk.mofa.go.jp
签证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使馆指定的代办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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